首页法律案例库国企员工索要综合工时加班费获仲裁支持

国企员工索要综合工时加班费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索要综合工时加班费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国企公司加班费纠纷案,涉及综合工时制度执行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公司宣称实行综合工时制度,但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亦未提供完整的工时台账。张某某主张2023年6月至2024年3月期间,因项目紧急频繁加班,累计超时300小时,公司仅按基本工资支付报酬,未依法核算加班费。公司则称已通过内部制度文件明确综合工时安排,且张某某未提出具体加班时长要求。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法定加班费,公司抗辩称已适用综合工时制无需额外支付。核心争议在于公司是否依法备案综合工时制度、是否明确告知员工工时安排及是否实际履行了法定工时限制。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综合工时备案文件及员工签署的告知书,但仅提供制度文件未归档员工签收记录。张某某出示了半年度考勤记录截图、工作群加班通知截图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超时工作情况。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完成综合工时制度备案及告知义务,裁决支付张某某2023年6月至2024年3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分析启示:企业使用综合工时制必须完成备案并书面告知员工,否则需按标准工时支付加班费。员工应留存工时记录及加班证据,用人单位应规范管理制度避免用工风险。本案中因公司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部分诉求获支持。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