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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主张平日加班费被仲裁委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主张平日加班费被仲裁委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因工作需求长期进行平日加班。2024年某月,张某某发现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加班费,遂通过内部加班申请系统记录加班情况。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要求公司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辩称部分加班申请未获审批,且未明确约定加班费支付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交的加班申请记录、考勤数据及银行流水,核实其工作时间超出标准工时。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未审批的加班情况,仲裁委依法采纳员工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本案凸显加班申请记录作为关键证据的重要性。国企更应完善加班审批制度,避免因管理疏漏导致用工风险。员工需注意保存加班证据,企业应规范考勤及加班费支付流程。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