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索要利息被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索要利息被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及利息问题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加班费按绩效工资的150%计算。2024年某月,张某某累计加班80小时,但公司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张某某发现后,通过工资条和考勤记录确认加班事实,认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执行,遂申请仲裁要求补足差额并主张利息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应依据合同约定的绩效工资计算加班费,要求补发差额及利息;公司辩称合同中关于基数的条款存在歧义,实际执行中以基本工资为基准且已支付法定最低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及加班记录;公司主张合同条款未明确约定绩效工资包含加班费基数,申请对工资构成进行司法审计。仲裁委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绩效工资作为计算依据,公司单方变更标准缺乏依据,但利息主张因未提供具体约定条款和损失计算依据未予支持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发加班费差额约2.8万元,驳回利息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关于工资构成的解释,认定用人单位应按约定基数支付加班费。利息诉求因缺乏明确约定和损失计算依据,未获支持
分析启示:劳动合同条款需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员工应保留工资条等证据证明约定内容。利息请求需以合同约定或法定赔偿为依据,且需提供具体损失计算方式。用人单位应避免模糊表述,确保薪酬制度与合同条款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