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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案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争议涉及加班费计算基数标准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6月,张某某离职后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拖欠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加班费约3.5万元。其提交的历史工资条显示,工资构成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及津贴,但公司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以实际收入(含绩效奖金)作为计算基数,公司则认为加班费仅基于基本工资,且未明确约定基数标准。双方就加班费计算方式及工资构成认定存在严重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庭审时,张某某提交近三年工资条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收入情况。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工资构成协议或考勤记录。仲裁委采纳工资条作为关键证据,确认公司未依法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且未提供反驳材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按实际工资收入(含绩效奖金)补发张某某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加班费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且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分析启示:国企亦需遵守法定加班费计算标准,员工应妥善保存工资条等证据。若企业未明确约定基数,应按实际收入计算。同时注意仲裁时效,及时主张权益。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