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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平日加班费基数争议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平日加班费基数争议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案由涉及平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长期存在未申报的平日加班情况。2025年3月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应按包含绩效工资的月均工资总额(约3.5万元)计算加班费,而公司仅以基本工资(6000元)为基数进行抵扣。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加班费应以实际收入为计算基数,公司则称加班费仅基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且部分加班未履行审批程序。双方对工资构成及加班记录真实性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实实际收入与劳动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公司提供了工资结构说明及部分加班审批表,但无法解释未审批加班的合理性。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隐性加班费未足额支付问题。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补发张某某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加班费计算基数包含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奖金等收入。《劳动法》第44条:平日加班工资按不低于150%标准支付

分析启示:建议员工保留完整工资构成证明及加班证据,企业应明确加班费计算标准。仲裁实践中,劳动者主张按实际收入计算基数的诉求多获支持,但需注意审批记录与考勤数据的关联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整体胜诉率。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