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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平日加班补偿金争议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平日加班补偿金争议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国企劳动争议,核心为平日加班补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因公司项目紧急,其连续数月每天加班2小时,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9月,张某某因健康问题申请离职,要求公司支付平日加班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称加班费已包含在基本工资中,且员工未提供有效加班证明。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认为已通过工资结构覆盖加班费用,且员工未提供考勤记录等有效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阶段,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4月至8月期间的微信工作群记录、邮件沟通截图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收入与劳动合同约定不符。公司虽否认加班事实,但未能提供完整考勤系统数据。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工资构成说明,最终采纳员工提供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平日加班补偿金约2.8万元,驳回剩余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分析启示:员工需注意保留加班证据,国企更应规范用工管理。未签劳动合同可能影响补偿金额计算,但通过其他证据仍可主张权益。仲裁时效一年需特别关注,建议及时维权。企业应明确区分基本工资与加班费,避免混淆。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