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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追讨综合工时加班费遭拒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追讨综合工时加班费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结算问题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至10月期间,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按约定每季度结算加班费。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4月至6月的排班表、考勤记录及银行流水,主张实际工作时长超出法定标准,应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公司辩称已按综合工时制度计算,且张某某未提供完整工作日志导致结算困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结算加班费,要求支付未结清的约3.5万元;公司称已依制度核算工时,因张某某未完整记录工作日志导致无法准确结算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出示了电子考勤系统截图、工作邮件记录及同事证言佐证加班时长;公司提交了《综合工时制实施方案》及部分手工记录表。仲裁委实地核查考勤系统数据,发现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部分加班时段的情况,认可张某某部分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至7月期间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约2.8万元,驳回其余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综合计时制下工作的,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分析启示:建议企业完善综合工时制记录制度,员工应通过电子考勤等客观证据维权。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数据记录瑕疵,故部分支持诉求,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用工管理合规性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