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外资企业加班费基数认定员工胜诉

外资企业加班费基数认定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加班费基数认定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2024年3月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申请离职。在职期间,公司以绩效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但张某某主张应按基本工资标准执行。离职后,张某某于2024年9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赔偿,公司辩称其已超过仲裁时效。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基数应为基本工资,公司则以实际发放的绩效工资为基数;员工认为离职时已明确告知加班费争议,时效应从2024年3月起算,公司认为员工未在入职时主张权利,时效已过。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考勤记录、工资明细及离职交接单,证明公司长期按低于基本工资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公司虽提供工资结构说明,但未能证明已与员工就基数达成补充协议。庭审中,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加班费计算方式及时效起算点。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按基本工资标准补发加班费约3.5万元,并确认员工在离职时已提出异议,时效起算点为2024年3月,员工主张未超过时效。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数支付加班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关于仲裁时效起算的认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加班费计算规则,避免约定不明;员工需注意留存证据,及时主张权利。若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基数约定,可能面临全额赔付风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