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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实习生值班加班费诉求被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实习生值班加班费诉求被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实习生张某某与企业因值班是否计入加班费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实习生,主要负责项目协调工作。期间多次被安排在晚上处理数据、回复邮件,公司以'值班'名义未支付加班费。张某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主张约3.5万元加班费,称值班属于工作时间安排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值班期间实际履行工作职责且超时,应按加班费标准支付;公司认为值班属于自愿参与的非生产性工作,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加班费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值班记录表、工作群聊天截图及考勤系统数据,显示其累计值班120小时。公司辩称值班制度已通过内部通知公示,并提供部分实习生签署的《值班说明》。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值班期间工作内容与岗位职责的关联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支付张某某值班期间产生的加班费约2.1万元,对未签订劳动合同部分的诉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关于加班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关于值班与加班区别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区分值班与加班性质,实习生需注意留存工作记录证据。对于非强制性值班,若未约定报酬且未超法定工时,一般不支持加班费主张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