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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外包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5月起作为外包人员在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工作,双方签订为期6个月的外包协议。协议约定基本工资为每月5000元,但实际工作期间张某某每月需加班50小时。公司以协议约定基数为由拒付加班费,张某某主张应按实际收入计算加班工资。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含基本工资与绩效奖金,公司则认为协议明确约定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且已按此标准支付。双方对加班时长及收入构成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与工资支付凭证,公司提交的纸质台账存在涂改痕迹。张某某出示银行流水及微信工作群截图,证明实际收入包含绩效奖金。公司未能提供完整加班审批记录,仲裁庭采信张某某证据进行判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应按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裁决支付2024年5月至11月期间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同时驳回张某某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及外包人员工资构成的规定

分析启示:外包人员应明确协议中工资构成条款,保留考勤记录与收入证明。企业需确保外包协议条款合法合理,避免因约定不明承担额外责任。维权时注意时效,及时收集证据链。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