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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追讨综合工时加班费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追讨综合工时加班费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问题发生争议,案件涉及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报酬的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宣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24年3月至6月期间,张某某因项目紧急需经常加班,但公司仅以调休抵扣,并未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张某某在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公司未履行公示义务且未提供加班审批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平时加班费,公司抗辩称已通过调休方式补偿,且综合工时制无需额外支付加班报酬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考勤记录、工作邮件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加班时长超过综合工时制规定。公司辩称考勤记录存在人为修改痕迹,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委实地核查后发现公司未完整公示综合工时制实施细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6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未休年假补偿,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关于工资支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需符合法定条件且应履行公示义务,否则应按标准工时制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本案揭示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守综合工时制的适用条件及公示程序,员工应留存工作记录及沟通证据。建议企业完善工时制度文件,员工注意保留加班证明,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益受损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