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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追讨综合工时加班费补偿金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追讨综合工时加班费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补偿产生纠纷,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涉案企业为小微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岗位。公司未明确告知综合工时制具体规则,仅口头说明'按项目周期弹性安排工作时间'。张某某在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累计加班约120小时,期间多次通过企业微信提交加班申请,但公司未及时审批。2024年12月张某某离职,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执行综合工时制度,实际加班时长超出法定标准,应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已实行综合工时制,且张某某未提前报备加班,视为自愿工作,不应支付额外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综合工时审批文件,公司仅提交了部分项目周期记录。张某某出示了企业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工作日志以及第三方平台的打卡数据。经质证,公司承认未建立完整的综合工时管理制度,但以'部分加班属于自愿'为由拒绝全额支付。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备案综合工时制度,亦未证明张某某的加班系自愿性质,裁决公司支付加班费补偿金约2.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依法备案综合工时制度并留存完整记录,员工应保留加班证据原件。未建立合规制度时,综合工时制不得作为拒付加班费依据,但需结合实际工作时长及审批情况综合判定。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