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未审批员工索要费用获支持
案件标题:加班未审批员工索要费用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因未按审批程序确认平日加班费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至9月期间,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规定平日加班需提前填写电子审批单并经主管签字确认,但张某某称因临时任务频繁且审批系统故障,实际加班达82天未履行审批。员工主张公司应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公司则以未审批为由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加班事实存在且已超8小时工作制,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公司主张其内部审批制度为加班费核算的必要条件,未审批加班视为无效,且员工存在流程违规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考勤系统记录、项目进度邮件、同事证言等证据,公司则出示了员工手册及审批系统操作日志。针对审批单缺失问题,仲裁员要求公司说明制度合理性,公司辩称审批单是财务入账依据。经核查,公司未证明审批程序具有排除加班费支付的效力,且存在系统故障未及时维护的瑕疵。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张某某平日加班费约2.8万元,对未履行审批的24天加班费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4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以规章制度为由拒付法定劳动报酬。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确保加班审批制度不违反法律规定,员工需注意在履行流程的同时保留客观考勤证据。若审批程序存在瑕疵或不合理,仍可主张加班费。本案中,公司未充分证明审批制度的合法性,导致部分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