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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加班费计算基数调整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民企加班费计算基数调整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劳动争议,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3月至11月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每月平均加班30小时。公司主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0元/月计算加班费,但张某某称其实际工资构成包含基本工资5000元、津贴2000元及绩效奖金。公司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但承认通过企业微信发放工资。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应以全部工资作为基数计算加班费,公司认为仅需按基本工资计算。双方对加班费计算标准的合法性产生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公司仅提交了企业微信转账截图。张某某出示了半年度工资条、银行流水及考勤系统截图。仲裁委认为企业微信记录具备证明效力,但需结合工资结构认定基数。公司未提供有效反驳证据,导致举证责任转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按实际工资基数(基本工资+津贴)重新核算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的加班费,合计补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仲裁委认为企业微信记录可作为工资结构证明,公司单方调整基数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违反法定标准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主动保存工资构成明细及加班记录,用人单位需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加班费计算方式。仲裁实践中,电子工资单与银行流水组合可有效证明工资基数,企业微信记录需配合其他证据使用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