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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拒付综合工时加班费遭裁决

案件标题:个体户拒付综合工时加班费遭裁决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补偿问题发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3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宣称实行综合工时制度但未签订书面协议。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45天,公司仅按基本工资发放报酬,未支付加班费。2024年8月张某某离职后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违反工时规定需支付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度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已通过弹性工作制平衡工时,但无法提供考勤记录及加班审批流程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用工制度文件及考勤数据,公司仅出示了一份未签字的《综合工时制告知书》。张某某提交了手机打卡记录截图、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加班情况。公司未能有效反驳证据真实性,仲裁委采纳了张某某的举证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综合工时加班费补偿金约3.5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综合工时制度文件并妥善保存考勤记录。劳动者需注意留存工作时间证明,对未按约定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及时主张权利。个体工商户因用工灵活性较高更易产生工时争议,应加强制度规范化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