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审批违规员工赢取加班费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审批违规员工赢取加班费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度审批问题引发加班费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向劳动部门申请备案。2024年4月至10月期间,张某某多次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处理项目工作,公司以未审批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员工通过考勤系统截图、工作邮件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加班事实,但公司仅提供内部审批文件,无法证明已履行法定备案程序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报备综合工时制,应按标准工时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已通过内部流程审批,且员工未提前报批加班申请,主张无需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部门备案证明,公司仅出示内部审批记录。员工提交的考勤数据与邮件记录显示其月均加班超30小时。公司虽承认未备案,但主张员工应主动申请加班审批。仲裁委实地调查发现公司确实未履行备案义务,综合工时制未实际生效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2024年4月至10月期间未报备时段的加班费约3.5万元,驳回员工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通知》第二条,综合工时制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备案,未备案的视为未实行该制度
分析启示:企业实施综合工时制需严格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员工应主动留存加班证据。本案中员工通过多维证据链证明劳动事实,但需注意工作时间记录的完整性。建议用人单位建立规范的工时管理制度,避免因程序瑕疵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