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未备案综合工时员工获赔约3.5万元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未备案综合工时员工获赔约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3月至6月期间,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公司以综合工时制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但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在劳动局备案综合工时制度,且实际执行中存在频繁加班现象。张某某通过劳动局备案信息获取证据,主张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补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备案综合工时制导致加班费违法,要求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已实行综合工时制且未超总工时,无需支付加班费。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劳动局备案证明确认公司未依法备案综合工时制度,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工时核算依据。公司未能有效举证,仲裁庭采纳了员工提供的备案信息和加班记录作为关键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报销的加班费及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分析启示:企业实施综合工时制必须依法备案,否则仍需按标准工时支付加班费。员工应主动留存考勤记录和劳动局备案文件,作为维权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