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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平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平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因平日加班费基数争议引发仲裁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9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持续存在平日加班情况,但公司仅按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加班费。张某某主张其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公司则以岗位工资作为基数并称已足额支付。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基数应包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公司认为加班费仅按岗位工资计算且未签订合同导致基数无法确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工资构成证明,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实际工作时长,公司仅提交部分排班表。仲裁员实地调查发现公司未依法公示加班费计算标准,张某某证据链完整且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要求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2024年9月至11月平日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关于确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通知》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考勤与工资制度公示,员工需保留完整工资结构证据。仲裁委采纳银行流水佐证实际收入,凸显书面合同对基数认定的关键作用,提醒小微企业注意用工合规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