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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仲裁案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仲裁案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问题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告知具体计算规则。2024年5月至8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128小时,公司仅按基本工资核算工资,未支付加班费。张某某发现公司考勤系统显示其加班时长但薪资发放记录未体现额外报酬,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综合工时制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已通过弹性工作制平衡工时,且未超出法定工时范围。双方对加班时长认定及综合工时制具体执行方式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综合工时制备案材料及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交了部分审批文件。张某某出示了微信工作群截图、钉钉打卡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加班情况。公司承认考勤系统存在数据未同步问题,但主张部分加班属自愿性质。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完整履行综合工时制告知义务,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90%加班费请求,扣除3%个税后支付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1条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条件及加班费支付标准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综合工时制公示制度,员工应留存完整考勤及沟通记录。仲裁实践显示,未明确告知工时制度的综合工时制加班费主张更易获得支持,但需证明加班事实存在。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