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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未审批员工成功索赔加班费补偿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未审批员工成功索赔加班费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补偿产生纠纷,案由涉及综合工时制度审批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宣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审批。期间张某某多次加班,累计约3.5万元加班费未获支付。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审批程序,属于违法用工,要求补偿金。公司辩称已通过内部系统告知制度,但无法提供审批文件及考勤记录。

争议焦点:员工认为综合工时制度需经审批才能生效,公司未审批即实施属违法,应支付加班费补偿。公司则称已通过系统通知员工制度内容,属于合法公示,且员工未提供有效加班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出示了2024年某月至某月的考勤记录截图、银行工资流水及同事证言,证明存在超时工作。公司仅提供内部制度通知截图,未能出示审批证明。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但其未能在举证期内提交有效材料,导致审批合规性无法验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综合工时制度审批义务,裁决支付张某某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加班费补偿金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工资报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办法》第5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综合工时审批程序,避免口头通知替代书面备案。劳动者如发现企业未审批即执行综合工时,应及时收集考勤记录、薪资单等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