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高管追讨综合工时加班费遭拒
案件标题:某科技高管追讨综合工时加班费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担任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约定工作时间标准。2024年某月,张某某以连续3年累计超时工作1200小时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应按标准工时制支付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辩称高管岗位应适用综合工时制,且张某某未提供有效考勤记录。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综合工时制未覆盖全部加班时长,公司抗辩高管岗位特殊性,双方对加班时长认定及制度适用范围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综合工时制备案文件,但仅提供内部审批表。员工出示微信工作群记录、出差审批单及邮件往来,证明实际工作时长超出约定。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完整履行综合工时制公示义务,结合员工提交的客观工作记录,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加班费约2.8万元,驳回剩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44条、《综合工时工作制管理办法》第7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综合工时制需符合法定审批条件且应明确公示。
分析启示:企业实施综合工时制须完善备案与公示程序,高管岗位亦应明确工作时间边界。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应通过考勤系统、工作记录等多维度固定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