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追讨综合工时加班费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追讨综合工时加班费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问题发生纠纷,案件涉及周期工时记录及劳动报酬支付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工作期间张某某持续通过手机打卡和工作日志记录加班情况,累计显示加班时长超法定标准。2024年某月公司以综合工时制为由拒绝支付额外加班费,张某某遂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规定支付加班费,要求补发约3.5万元差额。公司辩称已按审批流程结算工时,且张某某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认为其主张缺乏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时审批资料,但公司仅提交部分报表。张某某出示连续3个月的打卡记录和项目进度台账,证明实际加班时长。公司质证称部分记录存在异常,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采信周期性记录,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发张某某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综合工时制外的加班费约3.5万元,并责令公司完善工时管理制度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工作的,应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企业使用综合工时制需完善公示程序及记录保存义务,员工应通过打卡、工时台账等周期性证据固定加班事实。本案中企业因未明确计算标准导致败诉,提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制度,避免因制度执行瑕疵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