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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员工追讨加班费基数争议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员工追讨加班费基数争议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工作期间存在每日2小时加班情况。2024年12月离职后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要求按实际工资标准计算。公司辩称已依据社保缴费基数发放报酬,但未提供工资构成证明。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实际工资为基数,公司认为应按社保申报基数计算。双方对工资构成举证存在分歧,员工提交银行流水显示月收入远超社保缴费基数。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员工出示近三年银行流水、考勤系统记录及微信工作群截图。公司仅提供社保缴费记录和离职结算单,未解释工资结构差异。仲裁员重点审查了社保基数申报与实际工资的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申报工资基数,裁决补发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社会保险法》第15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实际工资基数支付加班费且需如实申报社保缴费基数

分析启示:建议员工及时保存工资单等资料,用人单位应规范工资构成申报。仲裁中社保缴费记录可作为基数参考,但实际工资证明更关键。维权时注意时效,及时收集加班证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