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追讨加班费基数利息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追讨加班费基数利息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及利息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0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长期存在加班现象。2024年5月离职时,发现公司一直按照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而其月工资包含绩效奖金等多部分构成。张某某主张加班费应以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公司则称仅以基本工资为准,并拒绝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含全部工资收入,公司坚持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员工同时要求支付利息,公司认为无明确法律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工资明细表,证明实际收入构成。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主张已明确约定计算基数。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工资结构明细及双方约定条款,发现公司未就基数构成进行有效协商且未书面告知员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裁决补发差额加班费约3.5万元,对利息请求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并留存证据,员工需注意保留工资结构证明。利息请求需注意时效及合同约定,主张时应提供明确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