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个体户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劳动纠纷,员工主张按实际工资标准计发,企业抗辩以基本工资为基数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8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作为个体工商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张某某离职后申请仲裁,主张公司三年间累计拖欠加班费约2.8万元。公司辩称工资单已明确约定加班费按基本工资的150%计算,但未能提供员工工资构成明细及实际发放记录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实际收入(包含绩效奖金)为计算基数,公司坚持按固定基本工资标准计算。双方对工资结构是否包含加班费基数产生根本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了两次调解,要求公司补充工资构成证明材料。公司仅提交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摘要,未提供完整发放记录。员工提交了近三年银行流水、考勤系统截图及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存在大量加班事实且工资包含浮动部分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银行流水和考勤记录,认定公司未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裁决按张某某月度实发工资总额的150%补发加班费差额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第85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分析启示:个体户更应注意规范用工制度,建议员工保留工资构成证据。计算基数争议中,用人单位未明确约定的,应按实际工资总额认定。本案凸显非正规企业用工管理漏洞,企业应完善薪酬制度避免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