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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凭证人证言追讨平日加班费胜诉

案件标题:员工凭证人证言追讨平日加班费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发生纠纷,案件涉及小微企业劳动管理规范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文职工作,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每周需在工作日加班10小时左右,公司以口头承诺为由未支付加班费。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主张约3.5万元加班费,提交了3名同事的证人证言及部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拖欠平日加班费,要求支付3.5万元;公司抗辩称员工未提供加班审批记录,且称已通过调休抵消加班时长,对加班事实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期间,张某某出示同事李某、王某、陈某的证人证言,证实日常加班情况。公司质疑证人证言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中管理人员提及'加班不用报备'的表述,认定加班事实存在,但对加班时长计算标准存在异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支持张某某主张的平日加班费2.8万元,但因员工未提供明确加班时长记录,驳回部分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更应注意考勤制度规范化,员工应通过书面记录、电子打卡等方式固定加班证据。证人证言可作为辅助证据,但需配合其他材料形成证据链。未签劳动合同情况下,主张加班费仍受法律保护,但需承担部分举证责任。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