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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凭周期记录追讨加班费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凭周期记录追讨加班费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产生争议,张某某为普通员工,公司为国有企业,案由涉及综合工时制执行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建立完整加班记录制度。张某某在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通过手机打卡截图、工作群聊天记录及纸质考勤表自行记录加班时长累计约3.5万元。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已按综合工时制核算工作时间。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加班费,要求公司补发差额;公司称已落实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应以审批记录为准,且张某某提供的证据存在涂改痕迹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连续三个月的打卡记录与工作日志,公司仅提供零散的考勤汇总表。经核对,公司考勤表与张某某记录存在60小时时间差。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2024年某月工资发放记录,最终以双方证据矛盾为由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保存综合工时制执行记录,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超出法定工时的加班费,金额为1.2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综合工时制与加班费计算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综合工时制执行流程,及时保存考勤记录;劳动者需注意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自行记录建议采用电子设备同步保存。仲裁机关对证据完整性和合法性审查严格,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将承担不利后果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