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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加班未调休员工索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节假加班未调休员工索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纠纷,员工主张调休未实际执行,企业辩称已安排调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工作期间长期存在节假日加班情况。公司以调休方式抵扣加班费,但未提供有效调休记录,且张某某实际未享受相应调休。2024年11月,张某某以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应获得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应获得补偿金,公司认为已通过调休抵扣加班费。公司提交的调休单显示有安排,但员工指出调休未实际执行,且公司未提供考勤记录佐证调休时间。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加班记录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加班事实,公司提供了调休单但未出示实际休假凭证。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调休执行证据,公司未能提供。经质证,公司承认未实际落实调休安排,但辩称员工已书面同意调休方案。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支付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补偿金约3.5万元,但驳回员工关于调休单的主张。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调休执行记录留存,员工应保留加班证据及实际未休假的证明。未落实的调休安排不构成抵扣加班费的合法依据,主张补偿金需注意时效,建议在仲裁时效内及时维权。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