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计算基数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案件涉及加班费计算标准是否应以最低工资为基准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持续存在加班现象,但公司始终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2024年某月张某某离职后,要求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补发近三年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引发争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包含社保补贴在内的全部工资为基数,公司则坚持仅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依据。双方对《劳动合同法》第31条的理解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员工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工资条及银行流水,显示其实际收入包含绩效奖金和社保补贴。公司仅提供内部考勤制度文件,未能证明已就计算基数达成明确约定。庭审中公司承认未书面告知基数计算方式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张某某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共计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未明确约定时应采纳最低工资标准
分析启示:国企应建立规范的加班费计算制度,避免口头约定。员工需关注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结构的条款,保留加班记录证据。若企业未明确约定计算基数,主张最低工资标准更易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