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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追讨综合工时加班费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追讨综合工时加班费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产生纠纷,劳动局备案文件成关键证据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公司宣称实行综合工时制度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核算办法。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张某某因项目需求经常加班,公司以'综合工时已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经张某某申请,劳动局对该公司工时制度进行了备案核查。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度支付法定加班费,要求支付约3.5万元补偿;公司辩称已通过年度工时平衡方式结算,无需另行支付加班费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出示了劳动局备案的《综合工时制度备案表》、半年度考勤记录及工作群聊天记录。公司虽否认加班事实,但无法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对工时数据进行审计,确认公司实际加班时长超出综合工时制度允许范围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超出综合工时额度的加班费约3.5万元,并承担50%的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须严格遵守综合工时制度实施细则,备案文件可作为重要用工证据。劳动者应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和工作沟通证据,对超出法定工时部分及时主张权利。企业未依法执行综合工时制将面临双重赔偿风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