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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高管追讨平日加班费遭拒仲裁结果

案件标题:某科技高管追讨平日加班费遭拒仲裁结果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支付平日加班费引发仲裁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至9月期间,张某某担任某科技公司部门经理,除正常工作时间外,每周需额外工作5-7小时。公司以工作性质特殊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通过邮件记录、工作日志及同事证言主张加班事实,但公司否认相关记录有效性。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则认为高管工作无固定工时且加班属自愿行为,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无法确认加班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邮件记录(显示频繁加班安排)、工作日志(记录每日工作时长)及三名同事的证人证言。公司仅提供考勤系统截图,但未能完整展示张某某的打卡记录。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说明加班审批制度,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存在平日加班事实,裁决公司支付2024年4月至9月期间的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但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酌情减少10%补偿金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第18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费,且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分析启示:高管亦受劳动法保护,应通过书面记录或系统数据留存加班证据。企业需建立规范的考勤制度,避免因管理漏洞导致额外赔偿。员工应注意时效,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