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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张加班费计算基数遭驳回

案件标题:员工主张加班费计算基数遭驳回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要求每日加班2小时,但仅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2024年12月张某某离职,主张公司应以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并要求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公司认为应按岗位补贴计算。双方对加班时长及工资构成存在分歧,员工未能提供完整的考勤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及加班审批记录,公司仅出示了部分岗位补贴明细。员工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工资结构,但未提供书面加班申请。仲裁员采信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认定公司未依法说明计算基数。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按基本工资支付2024年4月至11月的加班费约2.8万元,但对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第85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并书面告知员工。员工应保留考勤记录及工资单等证据。利息主张需以实际损失为前提,单方主张可能不获支持。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