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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仲裁案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仲裁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争议,诉至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2018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5万元。2024年5月离职后申请仲裁,主张2019-2023年期间加班费基数应包含绩效奖金和补贴,总计约3.5万元。公司称仅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且张某某未提供加班审批记录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基数应包含全部收入,公司坚持仅以基本工资计算,双方对加班时长及基数认定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结构说明及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交基本工资表格。员工出示银行流水显示每月实发工资包含绩效奖金,考勤系统截图显示平均每月加班15小时。公司辩称绩效奖金为浮动收入,但未举证证明计算规则,且无法说明加班审批流程缺失的原因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依法按实际工资总额作为基数重新核算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未约定则按实际发放工资计算

分析启示:企业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加班费计算标准,员工需注意保留工资构成及加班记录证据。本案因公司未举证证明基数约定,且员工能证明实际收入,最终支持其诉求。建议劳动者及时主张权益,避免超过仲裁时效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