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终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终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月薪资约3.5万元。2024年5月离职时主张公司未支付平日加班费,认为应按实际工资基数计算。公司称其工资结构包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显示每月实发工资超1.2万元,但公司未明确说明工资构成明细。在职期间,张某某多次通过微信与主管沟通加班事宜,但未形成书面确认。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按实际工资(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计算加班费,公司认为应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双方对工资构成解释存在根本分歧,且公司未提供完整薪资结构说明。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考勤系统截图,公司仅提供员工手册和部分工资单。仲裁员要求公司说明绩效奖金性质,公司称属浮动收入不计入加班费基数。张某某申请审计工资构成,公司拒绝配合。庭审中双方对加班时长及工资结构认定产生激烈争执。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且未足额支付,裁决公司按实际工资基数补发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平日加班费共计约4.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2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并在合同中载明。劳动者需注意保留工资构成证据及加班证明,对模糊条款应及时书面沟通。本案中公司未提供完整薪资结构说明,导致加班费基数认定不利。企业更应建立规范的考勤与工资核算制度,避免因管理漏洞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