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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平日加班费被拒仲裁支持部分

案件标题:员工平日加班费被拒仲裁支持部分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案由涉及平日加班费支付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书面告知具体执行标准。2024年6月至8月期间,张某某连续3个月每周工作6天,每天加班2小时,总计加班约60小时。公司以综合工时制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仅主张已通过调休冲抵。张某某通过钉钉打卡记录和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证明加班事实,但未提供工资发放记录中包含加班费的明细。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标准支付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安排调休并符合综合工时制规定。双方争议核心在于综合工时制是否实际覆盖加班时段,以及调休安排是否有效抵消加班费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6-8月的打卡记录及聊天记录截图,公司则出示了《综合工时制实施方案》及2024年9月工资单。公司主张其已通过弹性调休制度替代加班费支付,但未能说明具体调休天数与加班时间的对应关系。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考勤系统中调休记录的原始数据,公司未能按时提交。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充分证明综合工时制已覆盖全部加班时段,裁决支持张某某2024年6月的加班费主张,共计约1.2万元,驳回7-8月诉求。公司需在15日内支付上述金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综合计算工时制须明确休息日安排。《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调休的,可不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企业采用综合工时制须完善配套管理制度,明确加班时段与调休的对应关系。员工维权时应保存考勤数据、工作记录等完整证据链,对未明确约定的工时制度应主张按标准工时制处理。仲裁机构倾向于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实际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及调休制度的合规性。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