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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2024年5月,张某某主张其连续两年累计加班120小时,公司以备案有效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员工通过钉钉打卡记录、邮件沟通截图及考勤表主张权益。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综合工时未备案无效,要求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已通过内部流程完成备案,认为加班费计算标准有误。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备案证明,其仅提供了一份内部审批文件。员工出示的多份加班证据显示实际工时超出综合工时周期。公司承认备案文件未实际提交行政部门,但称已通过线上系统完成备案。仲裁庭采纳员工证据,认定备案程序存在瑕疵。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1-2023年期间加班费约3.5万元,驳回员工其他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综合工时工作制管理办法》第8条:综合工时制须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无效。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循综合工时备案程序,员工需保留原始工时记录并核查备案有效性。仲裁机构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对程序瑕疵的用人单位持否定态度。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