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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具体周期。2024年6月,张某某发现公司以周期未定为由拒绝支付其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加班费,累计约3.5万元。员工认为公司未依法执行综合工时制度,应按标准工时计算加班费,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综合工时制应明确周期,未明确则视为按标准工时计算加班费;公司则称综合工时制需经备案且周期由公司自主确定,张某某加班属自愿且已通过调休平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三年考勤记录、部分加班审批单及微信工作群截图,证明其平均每月加班15小时。公司反驳称部分记录无审批且主张已支付交通补贴替代加班费。仲裁委实地调查后认为员工证据链完整,公司制度缺失属违法。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补发张某某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平时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并责令公司完善综合工时制度备案。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周期内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时间,超出部分应支付加班费。本案中公司未明确周期且未备案,导致加班费计算标准不清,属违法。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综合工时制度备案及周期公示,避免用工风险;员工需注意保留考勤记录等证据,若周期界定不清,可主张按标准工时计算加班费。该案提示用人单位不得利用制度漏洞规避法定责任。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