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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追讨加班费基数争议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追讨加班费基数争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计算基数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月工资约3.5万元。公司未依法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仅以基本工资8000元为基准支付加班费。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后申请仲裁,主张应以全部工资收入作为计算基数。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加班费应以实际收入总额计算,公司则主张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符合行业惯例。双方对工资构成及加班费基数认定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存在大量加班事实。公司提供了工资结构说明,但未完整出示劳动合同条款。庭审中公司辩称绩效工资属浮动部分不应计入基数,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计算方式合法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支持张某某部分诉求,裁决公司补足2024年4月至10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约2.1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44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工资结构约定,员工需留存完整工资单及加班证据。若企业未明确基数或存在恶意规避,员工可主张按实际收入计算。维权时应注意仲裁时效,及时固定关键证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