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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利息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利息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员工。2024年6月离职后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将绩效工资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导致其加班费被少发约3.5万元,并要求支付利息。公司称加班费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且已公示相关制度。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为计算基数,公司则认为绩效工资属浮动收入,不应计入。双方对加班费基数认定标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结构说明及加班审批记录。员工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条、考勤系统截图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工资包含绩效部分。公司虽提交制度文件,但未说明绩效工资与加班费的关联性,且考勤记录存在部分涂改。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说明加班费计算标准,裁决补发加班费约2.8万元并支持利息主张。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含基本工资及约定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且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的需支付利息。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明确公示加班费计算方式,员工应注意保留工资结构证明材料。利息主张需满足未及时支付的要件,建议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工资构成以降低维权风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