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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平日加班费被拖欠获赔3.5万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平日加班费被拖欠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补偿金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经常因项目紧急需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公司未支付平日加班费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公司辩称加班需员工主动申请且已通过调休抵扣。张某某则提供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及部分同事证言,证明其多次加班且未获调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支付平日加班费,要求支付补偿金;公司认为加班需员工申请且已通过调休方式补偿,不存在欠薪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3月至9月期间的打卡记录截图、微信工作群中主管确认加班的聊天记录及两份同事的证人证言。公司仅提供一份《员工手册》及部分调休记录。仲裁员经核查,认定公司未建立加班审批制度,且未按约定支付加班费。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2024年3月至9月期间平日加班费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加班管理流程,及时支付法定加班费。劳动者需注意保留加班证据,如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若公司未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