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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索要平日加班费企业拒绝赔偿仲裁结果

案件标题:张某某索要平日加班费企业拒绝赔偿仲裁结果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企业未支付平日加班费引发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任职期间长期承担额外工作。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期间,其多次通过企业微信群申请调休,但均被驳回。2024年5月,张某某向公司提交了加班申请单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主张企业拖欠约3.5万元平日加班费。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加班事实,称微信记录不能证明加班真实性。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提交的聊天记录、加班申请单及银行流水能证明平日加班事实,要求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微信记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认为张某某主张缺乏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补充证据,张某某提交了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考勤记录照片、微信聊天截图及工资发放明细。公司对考勤记录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庭确认张某某存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但结合其工作内容及微信记录,认定部分加班事实成立。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期间确认的平日加班费约2.8万元,对未核实部分加班时长予以驳回。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分析启示:员工应保留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客观证据,企业需完善加班审批流程。未签合同情况下,仍可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及加班事实,但需注意仲裁时效及证据完整性。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