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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加班费主张遭拒 法院采信周期记录证据

案件标题:司机加班费主张遭拒 法院采信周期记录证据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涉案单位为实行综合工时制的科技企业,案由涉及特殊工时制度下的工作时长认定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物流司机,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提供明确的周期记录。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张某某经常在法定工作时间外执行临时运输任务,但公司仅按固定薪资支付。张某某通过行车记录仪、客户签到记录和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自己累计超时工作约3.5万元未支付加班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应按实际超时工时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已适用综合工时制且未明确约定加班费标准。双方对超时工作时长的认定及是否应支付加班费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系统数据,但公司仅提交了模糊的工时统计表。张某某出示的行车记录仪截图显示多次深夜出车,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主管多次要求加班。公司辩称综合工时制无需支付加班费,但未能说明超时工作时长计算方式。仲裁员认为需结合周期记录综合判断。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供的周期记录,认定公司未完整履行综合工时制管理义务,裁决支付其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部分加班费共计1.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300%工资,在休息日工作的应支付200%工资,且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分析启示:特殊工时制劳动者应主动保存工作记录;企业需完善考勤制度避免用工风险;主张加班费时应明确区分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工作时长,留存电子证据需注意时效性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