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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拒按基数支付加班费员工索赔利息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拒按基数支付加班费员工索赔利息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小微企业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任职期间每月平均加班18小时。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仅在发放工资时以'综合计算工时'为由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024年11月,张某某主张2024年1月至6月期间应按基本工资8000元/月计算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同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并称已按实际发放工资比例核算加班费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公司则认为应按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60%计算。双方对工资构成项是否包含绩效奖金存在根本分歧,员工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引发是否适用法定利息的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与工资结构说明,公司仅提交了部分电子考勤数据。员工出示了近三年工资条及银行流水,证明基本工资固定部分。仲裁委采纳员工证据,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基数构成违法,但利息诉求因缺乏明确合同约定而未获支持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2024年1月至6月加班费约2.8万元,驳回利息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未约定时,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确定。利息主张需基于明确的合同约定或法定赔偿情形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更应规范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工资结构与加班费计算方式。普通员工注意保留薪资明细、考勤记录等证据,主张利息需严格审查时效性与合同条款。仲裁实践中,计算基数争议多发于未书面约定的小微企业,建议采用月薪制明确基本工资与绩效分离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