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民企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争议,案件涉及《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三年间长期存在加班情况。公司每月发放工资时,仅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或实际工资总额核算。2024年5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补发近三年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而公司坚持使用最低工资标准,认为社保和个税已从工资中扣除。双方对基数认定标准存在根本分歧,张某某还质疑公司未提供完整加班审批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三年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工资高于最低标准。公司出示了考勤制度文件,但无法说明为何长期单方面使用最低工资基数。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劳动合同条款及地方工资支付规范,要求公司说明计算依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核算加班费基数,裁决其补发张某某2021-2024年期间加班费差额3.5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工资标准的150%、200%、300%支付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分析启示:员工应重点保存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明收入水平的证据。企业需注意加班费基数的法定计算标准,避免单方规定导致违法风险。本案中,公司未提供合理依据擅自降低基数,最终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