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员工追讨加班费基数被支持
案件标题:未签合同员工追讨加班费基数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最终诉至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8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每周加班10小时,公司仅按基本工资1500元/月计算加班费。2025年1月,张某某向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按工资总额的30%补足加班费,金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加班费应以实际工资(含绩效、补贴)为基数,公司则以未签合同为由称无法确定工资构成,主张仅按基本工资计算。双方对工资结构认定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发放记录,但公司仅提交了部分签字版工资单。张某某出示了银行流水、考勤系统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其实际收入包含岗位补贴和绩效奖金。公司承认存在加班但主张合同未约定基数,可自行决定计算标准。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签合同仍需按同工同酬原则计算加班费,采信银行流水作为主要依据,裁决公司按实际工资总额的30%补发加班费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第19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第13条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未签合同仍需承担法定加班费义务,员工可通过银行流水等间接证据证明工资构成。企业应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因合同缺失导致计算基数争议,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工资支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