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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拒付综合工时加班费员工仲裁获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拒付综合工时加班费员工仲裁获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本案涉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关于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支付的劳动争议,张某某为劳务派遣员工。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3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维岗位,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宣称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协议,也未提交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文件。2024年9月,张某某发现实际工作时长累计超过法定标准,向公司主张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以综合工时制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协商未果后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执行综合工时制,实际工作超时需支付加班费;公司则称已通过综合工时制覆盖全部工作时间,且未超出审批额度,无需额外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综合工时制备案证明及考勤记录,但公司仅提供内部排班表。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电子打卡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累计超时工作120小时。公司辩称超时属于弹性工作安排,但未举证说明具体审批依据。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核查,发现公司未完成备案程序。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综合工时制备案义务,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80小时加班费,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劳动合同法》第58条、《关于审理加班费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综合工时制适用条件及加班费计算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使用综合工时制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劳动者应留存考勤记录等证据。本案因公司未完成备案导致部分诉求支持,提示双方均需重视用工合规与证据保存。维权时注意时效,及时固定工作时长证据可提高胜算概率。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