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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索要利息胜诉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索要利息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产生纠纷,员工主张逾期利息补偿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经常因项目需求加班。2024年11月离职时,公司仅按基本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张某某认为应以实际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双方就加班费金额及利息问题产生争议,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交工资结构表等材料主张权益。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以工资结构表中列明的实际收入为基数计算加班费,并要求逾期利息;公司辩称加班费已按基本工资标准支付,且未约定利息,工资结构表未明确显示加班费计算方式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出示工资结构表、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其月均实发工资约3.5万元。公司虽否认加班时间,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重点审查工资结构表中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的比例关系,认定公司存在计算基数错误问题。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足加班费差额约2.8万元,并支持员工主张的逾期利息损失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利息请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

分析启示:建议劳动者妥善保存工资结构表等材料,明确计算基数;企业应规范加班费核算标准,避免因基数争议引发纠纷。利息主张需注意时效及合同约定,建议通过协商或补充协议明确相关条款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