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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加班费计算未含奖金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加班费计算未含奖金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奖金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多次因项目需要加班。2024年6月,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将年终奖金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导致其应得加班费不足。公司称奖金属于绩效奖励,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作为计算基数,且发放具有条件限制。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奖金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纳入加班费基数;公司认为奖金系浮动发放,未与加班费计算挂钩,且员工未提供明确约定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工资条及奖金发放记录,证明奖金具有规律性和固定性。公司反驳称奖金发放需达到特定业绩指标,且未书面说明包含在计算基数内。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奖金发放制度文件及银行流水,确认奖金具有工资属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应将年终奖金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补发约3.5万元差额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含用人单位明确规定的工资组成部分

分析启示:企业应明确约定工资构成及加班费计算方式,员工需保留包含奖金的工资证明材料。仲裁委倾向于将具有规律发放的奖金视为工资组成部分,建议用人单位规范薪酬制度,避免争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