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用考勤记录追讨平日加班费胜诉
案件标题:员工用考勤记录追讨平日加班费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三年,从事技术岗位。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但实际要求每日工作10小时,月均加班约40小时。张某某长期通过钉钉打卡记录工作时间,但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平日加班费。2024年5月,张某某以考勤记录为证据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三年累计加班费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辩称加班时间已计入绩效考核,无需额外支付。公司质疑考勤记录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原件,但公司仅提交了部分纸质台账。张某某出示了三年的钉钉打卡记录截图及工资单,显示基本工资固定,无加班费明细。公司承认存在弹性加班现象,但称已通过年终奖形式补偿。仲裁委结合电子考勤数据与工资结构,认定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费。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1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但驳回其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标准支付加班费,未支付的需加付赔偿金。但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签订问题与本案加班费争议属不同法律关系。
分析启示:普通员工应妥善保存电子考勤记录等证据,用人单位需规范加班管理并及时核算工资。本案中,虽公司存在未签合同问题,但因员工未能证明具体工作时间,导致该部分请求被驳回。建议企业建立标准化考勤制度,避免口头约定加班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