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未约定员工追讨平日加班费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制未约定员工追讨平日加班费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为平日加班费支付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宣称实行综合工时制。2024年3月至9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62小时,但公司以综合工时制为由未支付加班费。员工主张应按标准工时制核算加班费,公司则称已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综合工时制,无需额外支付。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综合工时制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方式,要求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认为已通过制度文件确立综合工时制,且员工未提供有效加班审批记录,应视为自愿加班。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综合工时制实施细则,但仅提供2021年版本文件。员工出示2024年考勤系统截图及工资条,显示实际工作时长超出法定工时。公司辩称员工加班已通过调休抵消,但未提供相关调休记录。仲裁委结合证据认定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未实际执行综合工时制。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9月期间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驳回员工其他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劳动合同法》第31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明确告知综合工时制实施细则,员工需留存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综合工时制并非免除加班费支付义务,须结合实际用工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判定。建议用人单位完善制度文件并妥善保存考勤数据,避免争议。